审理经过
原告芮*兴诉被告芜湖石**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9日向原告芮*兴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60元,但原告芮*兴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姜玫诉大连医**一医院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大连医**一医院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大连医**一医院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民诉大连医**一医院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鸿诉大连医**一医院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明玉宁与宜昌九**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明玉宁与宜昌九**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国**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开**有限公司、崔**、宫*升(宫*昇)、刘*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广西贵**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