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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与芜湖石**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芮*兴诉被告芜湖石**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9日向原告芮*兴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60元,但原告芮*兴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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