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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玉宁与宜昌九**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明**因与被告宜昌九**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宜昌九**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撤回对被告宜昌九**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撤回对被告宜昌九**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明玉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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