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武汉**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武汉**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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