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相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罚金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其虽有巨大数额财产刑未能履行,但有证明证实其无能力履行,减刑时不再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