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蒙刑重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佳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代佳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佳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代佳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代佳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