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周*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周*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威文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周*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甲自愿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甲撤回上诉。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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