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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杨*向中国**宣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申请办理了金穗贷记卡(卡*为:6253),同年7月12日,杨*开始使用该贷记卡进行消费和透支现金。2014年5月23日,杨*归还部分欠款后不再主动还款。2014年9月、10月,农行开始采取电话催收或者上门催收的方式多次向杨*催收欠款,但杨*一直不归还。案发时,杨*累计欠款本息人民币40,860.32元,其中本金34,791.86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2014年12月13日,农行向武宣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发现杨*已经外逃,遂于2015年9月14日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杨*在南宁**费站被南宁市公安局邕武派出所执勤民警抓获,后移送武宣县公安局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农行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杨*申请办理贷记卡材料、杨*的贷记卡消费明细清单、农行催收欠款通知书及说明、贷记卡交易清单、客户信息明细、杨*电话号码查询单及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的,由本院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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