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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非法行医一案一社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济源市轵城镇背坡村的家中非法从事疾病诊疗活动。2011年8月26日,济**生局对马某某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停止执业活动,罚款3000元。马某某未缴纳罚款,也未停止执业活动。2012年5月30日,济**生局再次对马某某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罚款3000元。马某某未缴纳罚款,也未停止执业活动。2015年10月29日,济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马某某仍在从事疾病诊疗活动,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查明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退出非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济源市卫生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案发破经过,罚没收入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马某某退出了非法所得6000元,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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