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威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邢台**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邢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监狱提出,罪犯闫威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2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闫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闫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