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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犯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3)川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魏**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作出(2014)淄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6月2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魏**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魏**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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