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曹**申请执行于春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安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李**的工资予以冻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2016年2月起每月冻结被执行人李**工资款的全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原告姚**、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原审被告河南省新**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临邑县支行与贾**、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临邑县支行与张**、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临邑县支行与王**、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韩**诉被告孔**、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王**、齐天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与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