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申请执行王**、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商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齐**的工资予以冻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2016年2月起每月冻结被执行人齐天聪工资款的全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原告姚**、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于春雷、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许*与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原审被告河南省新**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临邑县支行与贾**、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韩**诉被告孔**、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与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关**、李**与张**、段白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关*与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