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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