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涡阳**儿园与被告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涡阳**儿园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涡**幼儿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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