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安徽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44元,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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