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与被告陕**限公司平安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祁**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陕**限公司平安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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