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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千**限公司与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千**限公司不服湛河区人民法院(2015)湛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是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不存在合同履行地,而上诉人住所地在新华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商品房是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本市湛河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刘**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河南千**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千**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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