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马**、张*与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马**、张*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马**、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马**、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马**、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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