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涡阳**儿园与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限公司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爱思开房地**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南**英小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祁**与陕西**限公司平安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海洋诉被告安徽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菏**发区顺通架杆租赁站与大悟**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夷山市**有限公司与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渠**与佳木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