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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常农**司利川支行与瞿*、瞿廷榜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农商银行利川支行诉被告瞿*、瞿廷榜、钟*、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农商银行利川支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农商银行利川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农商银行利川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4元,依法减半收取2912元,由原告常农商银行利川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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