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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连云港分行与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连云港分行与被告卜**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连云港分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连云港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连云港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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