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连云港分行与被告卜**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连云港分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连云港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连云港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