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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山东**限公司、德州市**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德州市**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南怀江,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德州市**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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