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李**与被告蒙**有限公司、安徽省**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朱**与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金**限公司与本溪中**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董**与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万宏长**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桓仁满族**村民委员会、桓仁满族自治县尖沙子镇晓阳村第四居民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全英与徐更跃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徽省**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中国农业**沂源县支行与周**、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山东**限公司、德州市**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叶**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