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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叶**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与被上诉人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河民初字第0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催缴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叶**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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