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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鸿航**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以本案诉讼请求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案件按原告上海鸿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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