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鸿航**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以本案诉讼请求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案件按原告上海鸿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