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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作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被上诉人刘**同意,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吕**撤回在原审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共计四百五十元,由上诉人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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