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裁定履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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