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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桓仁满族**村民委员会、桓仁满族自治县尖沙子镇晓阳村第四居民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裁定履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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