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海金**有限公司与本溪中**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以(2015)本执字第00156号立案执行(2014)本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本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由本溪**民法院执行。
本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