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亓**与山东金**限公司、莱芜**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金**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莱城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代偿款本息2504983.8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18400元,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4)莱**执字第3-9号裁定书,裁定变更亓福刚未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在审理中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以(2013)莱城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三套,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共偿还本案债务1015560.64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30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莱城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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