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靖江市**有限公司与江苏民**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民**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靖**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江苏民**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民**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民**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民**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备有限公司承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