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与被告易门**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1元,减半收取3181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5451元,由原告山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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