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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大军与被告祝**、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大军与被告祝**、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案增加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大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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