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与被申请人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河新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徐**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徐**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