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陵县经济开发区前将军**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陵县经济开发区前将军**员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陵县经济开发区前将军**员会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陵县经济开发区前将军**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陵县经济开发区前将军**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