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斗**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2824.27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价值62827.27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