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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承**限公司与杨**、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承**限公司与被告杨**、游**、石*、武汉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承**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承**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武汉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20元,由原告武**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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