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全部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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