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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村民委员会与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全部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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