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江**源局与阳江**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阳江**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阳江**有限公司应偿还7891732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房产、国土、车辆、市各银信及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坐落于阳江市土地四处的土地使用权均被本院另案查封。除此之外,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以上有执行回执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20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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