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均要求给予一定时间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白山**民法院(2014)白**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罪犯杨**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罪犯郭**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某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罪犯吴**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罪犯韩**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罪犯童**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毛**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苏**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张**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