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均要求给予一定时间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白山**民法院(2014)白**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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