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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五来贪污、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贪污、职务侵占、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岳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蒋**非法所得196992元予以继续追缴。被告人蒋**不服,以其不构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为上诉理由向**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蒋**贪污、职务侵占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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