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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间谍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中国人**军事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军空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间谍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月10日,中国**军事法院作出(2012)军刑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李**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5年2月10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3月24日,经江苏**理局审核后,于同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3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李**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没有故意犯罪。依法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于2013年2月入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2014年10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李**的悔罪书、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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