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修鲁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修鲁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修鲁蒙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青岛**民法院作出的(2005)四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