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修鲁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修鲁蒙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青岛**民法院作出的(2005)四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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