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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镐伟风与被申请人镐士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镐伟风因与被申请人镐士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镐伟风不服商丘**民法院(2015)商民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镐伟风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镐伟风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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