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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