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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