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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和平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蔡和平诉被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和平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38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91.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蔡和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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