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芜湖**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二**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交第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二**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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