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蔡**、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蔡和平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等与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镐伟风与被申请人镐士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赵**、周**与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范**与张家口**程有限公司、张家口**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任*与盱眙悦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代正菊与盱眙悦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郴州市**限公司与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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