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深圳**技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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