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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赵**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为与被上诉人赵**易纠纷一案,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上诉人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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