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黔南**设公司、贵定**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以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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